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应当配合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调查和代表视察等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