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地区行政公署、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召开全区工作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应当邀请地区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