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有自用、专用码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用、专用码头单位),应当到港口管理机构办理港口设施登记。变更自用、专用码头用途或进行出租转让的,应当到港口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