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港口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在港区水域范围内应当保证航道畅通。出现碍航的沉船、沉物等,船主、物主必须立即向港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清除、打捞。逾期不清除打捞的,由港口管理机构通知港监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