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港口保护第二十条已废止在港区陆域设置设施、进行工程施工作业和使用港区岸线的,应当依法报经港口管理机构批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