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在港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及进出港区的船舶、车辆,应当遵守港口管理和有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