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港口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在港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及进出港区的船舶、车辆,应当遵守港口管理和有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