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港口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港口设施的义务。禁止破坏港口设施,扰乱港口生产、经营秩序。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