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土地市场管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和规范土地市场,健全交易制度,提供相关服务。实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根据城市规划及经济发展需要,以公开招标、拍卖为主要方式,统一供应土地。鼓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将未利用或者低效利用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国家所获土地收益,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返给原土地使用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