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各级各类开发区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按照批准成立开发区的性质、功能、发展方向等科学安排建设项目,合理利用土地。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批准机关不予批准用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