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土地市场管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