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以经济适用住房为名建设商品房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向开发商追缴土地出让金及其他减免的税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