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采用出让、租赁或者保留划拨等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