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交办机关同意,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