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四十条已修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交办机关同意,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