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或者检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