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Chapter 4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Article 40Amended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交办机关同意,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15Article 3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