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协助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的决定承办有关监督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