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