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