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二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