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有关单位需要将公共体育场地临时移作他用的,须经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经批准临时使用公共体育场地的应当按期归还。在使用期间损坏场地的,使用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赔偿。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