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公共体育场地移作他用的,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