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对在管理体育场地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