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当根据会议议题,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并在会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印发列席会议的代表。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在会前印发相关代表或者者召开座谈会征求代表意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