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第四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时,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本选举单位选出的省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检查、调查研究、代表小组活动等。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