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第十六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应当为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一)组织学习培训,交流代表履职经验;(二)宣传代表履职的先进事迹;(三)为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等活动提供服务;(四)为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