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工作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