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饲养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对可能伤害他人的宠物,应当严加看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养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