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运输砂石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并按照规定处置。

运输易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物体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

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及宾馆、饭店等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