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第二十八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倾倒废弃物和排放污水。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设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