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香口胶渣等;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

(三)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城市建成区公共场所非指定地点烧烤食品;

(五)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