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宣传品或者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需要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按照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自行清除干净。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