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建成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安全。破损、色彩剥蚀、不清洁、不安全的,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洗、维修和更换。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