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建成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安全。破损、色彩剥蚀、不清洁、不安全的,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洗、维修和更换。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