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建成区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展示牌、电子显示器、灯箱等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安全和日常维护,文字错漏、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理、更换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