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的城市防洪、防涝规划,加大设施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机制。

在城市防洪、防涝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水口的,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