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第二十条有效城市建成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要求为:(一)无乱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等行为;(二)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蚊蝇孳生地;(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