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建成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要求为:

(一)无乱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等行为;

(二)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