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十八条有效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给排水企业参加。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各类蓄水设施的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