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给排水企业参加。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各类蓄水设施的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