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给水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排水设施建设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城市给排水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审批、验收。

城市给排水企业必须取得相应供水资质,执行国家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