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七条有效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给水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排水设施建设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城市给排水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审批、验收。城市给排水企业必须取得相应供水资质,执行国家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