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在海岸带从事开发利用等活动,违反海域使用、土地使用、港口、海上旅游、海上安全、交通航运、渔业生产、环境保护、海洋倾废、海洋工程建设、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等管理规定的,由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