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