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项目建成后,不报请进行规划管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