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跨市、县(区)水域的渔业由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商管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国有农场、渔场的渔业管理监督,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渔业管理工作。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当为运输、销售鲜活水产品提供便利服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