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跨市、县(区)水域的渔业由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商管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国有农场、渔场的渔业管理监督,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渔业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当为运输、销售鲜活水产品提供便利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