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条有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渔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渔业生产、渔需物资及各种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等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渔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持证上岗。在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渔业生产发展、渔业科学研究及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