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五条有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全省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继续教育的指导、协调、评估和监督。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继续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