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全省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继续教育的指导、协调、评估和监督。

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继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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