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六条有效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全省继续教育规划,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批准或登记设立的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