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晋升的必备条件。

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