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继续教育实行评估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两年对各系统、各行业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继续教育情况进行一次评估,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每两年对归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一次评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