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以参加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为主。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还可以通过以下形式:

(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培训机构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和培训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习;

(三)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四)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五)出国进修;

(六)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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