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