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